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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交通部案。

  • 日期:90-07-23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交通部案。案由為:「交通部未妥適處理『花蓮一號』貨輪海難事件,虛耗國家寶貴救難資源;又未適時修訂海難救護辦法,以有效規劃整合救難人力、資材;且未能掌握該輪遇險警報,嚴重影響搜救工作,均涉有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花蓮一號貨輪,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十七時三十分,裝載五、三八0噸河砂,自花蓮港開航,經蘇澳外海沿岸五至七浬航行,預計二十九日上午七時運抵台北縣淡水台北港卸貨,惟該輪卻未依既定時程抵達台北港,船東即開始聯絡船長及相關船員,卻未獲回應,杳無音訊。又洽請由花蓮開往基隆之友船「振興輪」協尋,亦無所獲。船東旋於當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六分,聯絡國軍搜救協調中心,該中心立即統合兵力展開搜尋,派遣機艦搜尋至三月三日,三月四日至二十日,則以過往海空軍兵力搜尋,其間計派遣軍艦四十艘次、軍機四十三架次,亦均無所獲。嗣為顧及人道立場,持續進行後續搜尋作為,截至九十年四月底止,已歷年餘,政府相關機關投注之海空軍兵力、海巡警力、物力不計其數,並展開全面性地毯式搜尋,惟仍難解開該輪離奇失蹤之謎。
  糾正案復表示:「花蓮一號」為國內一般商船,目前海軍及海巡署之雷達系統,並未主動偵測其航行之蹤跡;另「花蓮一號」原應於船體沉沒後,主動發出衛星求救信號,惟該船始終未發出任何求救信號。而台北任務管制中心,職司系統內遇險警報及遇險定位資料之提供,但其雷達螢幕,卻始終未接獲該輪任何求救訊息。類此船舶遇難卻無求救訊號,甚至行蹤不明,凸顯該中心之監控作業有所缺漏,亟待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