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國防及情報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案。

  • 日期:90-07-2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國防及情報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案。案由為:「養豬場對於斃死豬隻處理紀錄草率不全,農政機關未定期查核其廢污處理設備或委託代處理合約,源頭管理顯未落實;又所訂之民眾檢舉死豬非法流用案件獎勵辦法條文籠統,陳義過高而淪為具文,喪失鼓勵初衷;且化製場位置分布不均、輔導措施不足、管理權責不清;而農政機關對斃死豬之跨縣集運,缺乏有效稽核查察機制,道路攔檢措施績效不彰,集運流程之管控措施顯有缺漏;況且迄今仍有一成以上之毛豬,不在指定場所屠宰,目前之聯合查緝方式,無以根絕私宰,國人食肉衛生安全堪慮。另有部分地方衛生機關稽查不力,未能呼應農政機關上游查緝作為,肇致非法流供食用、任意棄置於養豬場外事件迭傳,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署等,均涉有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目前實務作業方面,飼養家畜頭數在二十頭以上者,才需申請畜牧場登記,應登記事項,包含飼養之規模,惟登記之後,畜牧場家畜之增減頭數,農業主管單位未必能掌握,加上非畜牧場飼養之豬隻數量,農委會也未有詳細數據,因此每年斃死豬隻頭數及每家畜牧場斃死豬隻頭數及流向,究竟多少係焚化處理、化製處理、掩埋或堆肥處理?農委會並未清查,是以無法掌握斃死豬隻頭數及流向,不利於違規案件之逆向追蹤處罰,核其源頭管理未臻落實,予不肖業者可乘之機,易滋流弊,殊有未當。
  糾正案並表示:部分地方衛生機關,諸如:桃園縣、雲林縣等農業大縣,其私宰場所較多,但衛生局稽查人員執行下游稽查工作不力,就全國各縣市衛生局總計查獲涉嫌違反畜牧法者九十三家次,移請縣市農政機關追查違法屠宰來源而言,渠等之查察績效竟然掛零,有悖常理;核其未能呼應農政機關於上游之積極查緝,懈怠於下游配合查緝私宰之作為,無從共同防杜斃死豬肉非法流供食用,洵有未洽;而衛生署未能本於職權,積極督促上開地方衛生機關,確實執行市售肉品及其產銷過程之衛生稽查工作,亦難脫督導不周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