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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經濟部及交通部案。

  • 日期:90-08-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經濟部及交通部案。案由為:「經濟部及交通部為全國最高河川及橋樑主管機關,長期以來對於河川整治管理及橋基設計維護,存有彼此聯繫協調不足,致影響執行成效、未能積極取締遏阻河川砂石超限開採與盜濫採行為,以及河川砂石採取政策未臻明確、河川流域缺乏系統性之整體治理規劃等諸多缺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台灣省礦務局(經濟部礦務局前身)砂石產銷調查資料統計,台灣地區八十一年至八十五年間,河川砂石平均年產量為八、七六六萬立方公尺,惟同期間河川砂石年平均許可開採量,僅約二、六二五萬立方公尺,故有七0%之河川砂石供應源,為業者超限開採或盜濫採;另據該局所推估之河川合理之平衡輸砂量,台灣省河川砂石每年可採量,僅約一、000至二、000萬立方公尺,與前述河川砂石平均年產量八、七六六萬立方公尺相去甚遠,顯見台灣省各主要河川,長期以來確有嚴重超限開採砂石之情形。
  糾正案表示:各級河川與橋樑主管機關,歷年來雖已重視河川違法盜濫採砂石問題及橋基保護工,並自八十四年起推動執行濁水溪聯管計畫,期能規範砂石業者依河川治理需要疏濬採取砂石,達到保護橋樑結構安全之目的。惟經該院調查濁水溪上自強、新西螺(又名溪州)及興建中之中二高濁水溪橋等三座橋樑基礎裸露現況發現,各級水利機關橋樑主管機關,長期以來,對於河川整治管理及橋基設計維護方面,仍有諸多未盡事宜。
  糾正案復強調:水利機關長期以來,對於河川砂石超限開採及盜濫採,迄未能積極取締、有效遏阻,且河川砂石採取政策未臻明確,亦乏系統性之整體治理規劃,顯未善盡河川管理之能事,實難辭怠失之咎。濁水溪聯管計畫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水利處正就後續聯管計畫全面檢討之際,經濟部應即重新檢討調整「砂石開發供應方案」,確立今後河川砂石採取政策,並督飭所屬儘速完成「濁水溪河系整治計畫」,以永續經營之觀點,對全省河川流域進行全盤性之宏觀規劃與系統性治理,始能於河川復育與砂石採取政策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尤應針對河川砂石超開採及盜濫採之沉痾,研訂具體有效遏阻對策,以謀求徹底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