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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經濟部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0-08-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經濟部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因未落實考勤執行,致生各煉製單位員工上下班代簽、加班代簽、上下班及加班均未刷卡、到班未刷卡、加班下班未刷卡、或提前刷退等違規情事。又於各煉製工場歲(大)修停爐期間,未能嚴格控管員工加班,致仍報支鉅額加班費,均有不當。復該公司各煉製單位存有未依規定報支交接班加班費與違法核發路程加班費情事,該公司除未依工作規則予以懲處外,卻另訂輕微處分標準處理,甚至未予懲處,肇致考勤及獎懲制度,徒具形式,紀律嚴重鬆散。經濟部身為主管機關,對於上開違規情事,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核有未當。」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中油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所訂定之工作規則,係基於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惟該公司另訂之處分標準及所屬高雄、大林煉油廠及林園石化廠考勤管理簡則中之處分標準,卻與工作規則有違,核有未當。
二、 中油公司所屬各煉製工場歲(大)修停爐期間,未能要求員工依規定補休假,並嚴格控管員工加班,致仍報支鉅額加班費,洵有不當。
三、 中油公司對於各煉製單位考勤未落實執行,致員工上下班代簽、加班代簽、上下班及加班均未刷卡、到班未刷卡、加班下班未刷卡、提前刷退等違規情事,考勤紀律嚴重廢弛。
四、 中油公司除漠視該公司工作規則之規範外,復對於長期發生嚴重考勤違失之人員,另訂輕微之處分標準或未予懲處,以藉詞塞責,致考勤及獎懲紀律制度徒具形式,紀律嚴重鬆散,顯有違失。
五、 中油公司各煉製單位大多人員,未依規定報支半小時之交接加班費,甚至部分人員遲到或早退,卻仍報支加班費,顯有浮濫情事,核屬不當。
六、 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對每位加班員工另加發一小時路程加班費,核與規定未合,顯未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七、 經濟部身為主管機關,對於所屬中油公司各煉製單位之考勤管理、加班控管及獎懲之執行,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