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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案。

  • 日期:90-08-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中部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南投路段第C三三四標草屯段工程,對相關工程品質之查證、安衛之稽查及督導監造服務合約之執行,均徒具形式,顯未落實;另辦理中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歷年共發生十四次重大職災,其中七次屬支撐架倒塌,該局於每次事故後,雖均研謀對策改善,但支撐架倒塌事故,仍一再發生,並造成人員傷亡,顯見該局工程災害之防範措施,仍有不足,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交通部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本案C334標工程,係由榮工公司承包,工程金額新台幣二十億六千五百一十四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元,工程監造則委託亞新公司負責,並由國工局第五區工程處負責監督。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於澆置位於跨越茄荖溪上方橋墩P2∣P3間之箱型樑頂版時,發生型鋼組合支撐架倒塌,引致全長二0五公尺之五跨連續橋樑坍塌損壞,並造成十五人受傷。亞新公司受國工局委託監造,對於承商榮工公司施作臨時性型鋼組合支撐架,於本案橋樑頂版灌漿前,未依合約落實檢查;國工局第五區工程處未確實督導監造服務合約之執行及落實品質查證與安衛稽查之作業,致使監督責任及相關稽查、品質查證流於形式,國工局為該處之上級單位,未盡督導查核之責,經核均有違失。
  糾正案復表示:中二高工程從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未滿一年期間,即發生七次屬支撐架倒塌職災,導致四人死亡、四十六人受傷。國工局辦理中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未盡監督稽查之責,於事故發生後,亦未能研採有效措施,任令災害一再發生,經核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