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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糾正案

  • 日期:90-09-0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高雄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台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及彰化縣政府案。案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為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部分直轄市、縣(市)義務機關(構)長期積欠差額補助費情事,未督促相關地方主管機關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積極催繳;對於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延宕依法應訂定之辦法,將該基金運用於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接相關項目之比例偏低,未能對該基金所補助民間團體各項計畫,實地查證及追蹤考核,亦乏相關需求調查,致補助計畫流於形式,而無實質效益,並將該基金運用於非屬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且對基金專戶審核、控管失當,資產管理欠佳等各項違失,未善盡其主管權責,作適切監督及檢討改善,以提昇該基金運用效益,均核有違失;又高雄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台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及彰化縣政府等主管該基金,核有運用審核機制不全,以該基金支付非屬該基金業務之費用,資產帳目不清,控管不當;未杜絕基金資源之借用或墊支;准予免繳差額補助費,且未將之列為應收帳款;未能積極有效加強資金運用效益;催繳差額補助費不力等多項重大違失等,均涉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以高雄市政府而言,該市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假高雄縣茂林鄉舞鶴農場召開該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十五位基金委員中,僅八位出席,四位委員住宿,而實際出席會議人員僅廿六人,該府勞工局竟以該基金支付三十八人伙食及住宿費等,計九五、四一八元,涉有浮報之嫌。該局並連續三年,以該基金出國考察,指派人員動輒達二十五名或十六名之多,支付二百餘萬元。該局對於該基金之運用審核機制不全,不符節約原則,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