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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等就業相關業務糾正案

  • 日期:90-09-0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等就業相關業務,未善盡主管機關職責;訂定「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核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顯有欠合;執行催繳差額補助費不力;對該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就業促進計畫,未確實依規定追蹤抽查,既缺乏相關需求調查,亦未作績效評估及考核,致補助計畫資源分配有無失衡、能否切合實需,令人質疑,其管考更流於形式,而無法掌握實質效益;該局對部分陳情案,未確依規定妥適處理,又遺失相關公文函稿,顯見該局公文書檔案及稽催管理鬆散,影響政府形象等,均涉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表示:台北市各公私立機關(構)自八十年七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共計三六一單位欠繳差額補助費五五、五七四、五二五元,顯見該局執行催繳差額補助費不力,未善盡催繳職責,且該局催繳作業期程長達半年,非但無法提昇催繳績效及財務運用效能,影響該基金之孳息收入,且對每月十日前自動申報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亦顯公平,洵有未當。
糾正案並指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以該基金辦理赴日考察身心障礙相關業務二次,該局出國人員包括局長鄭村棋及會計室主任張鳳蘭等十八人,共計二、0六三、一四四元,惟該等人員卻未依限提出考察報告,遲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始繳交出國報告書。又該局以該基金支出二百餘萬元,指派所屬人員十八人赴日考察,遂引起外界質疑「假考察之名,行觀光旅遊團之實」,且該局指派出國人員動輒十八名之多,會計主任亦在指派之列,是否有此必要,確有可議之處,亦未符合撙節開支原則,均難謂允當。
糾正案並表示:該局曾以該基金,於風景區或高級觀光飯店辦理人員訓練研討會、研習會、觀摩會等活動,部分地區選擇於風景或高級觀光飯店如:陽明山中國大飯店、翡翠灣福華飯店、石門水庫福華別館、麗園商務旅館、那魯灣渡假飯店、陽明山天籟溫泉會館、長榮桂冠酒店等舉行,共計二十天次,三五四人次學員、一三四人次工作人員及講師參加,該基金支出二、四五四、五四九元,其住宿、餐飯、交通、場租等花費頗鉅,殊欠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