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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林委員鉅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

  • 日期:90-09-12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林委員鉅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搜索票核發管制鬆懈,監督考核不嚴,致生濫權核發情事,顯有違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向檢察官請領搜索票及執行搜索扣押過程諸多不合規定,衍生弊端,顯有違誤;該局對於案件監督管制亦有怠忽缺失,亟待確實檢討改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有關被糾正機關違失情形,糾正案指出:
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板橋地檢署)部分:
(一) 板橋地檢署對於檢察官職權核發搜索票,是否依據法令規定辦理,疏於監督,致生濫權情事,核有未當。
(二) 板橋地檢署對於搜索票核發、送閱、分案管制鬆懈,缺乏積極管考作為,確有違失。
(三) 板橋地檢署對於空白搜索票之取用,未確實管制,致對核發情形無從稽考,亦有不當。
二、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部分:
(一) 天母派出所聲請本案搜索票,未遵循規定程序,便宜行事,且未向各該管轄區檢察署聲請,請得搜索票,復任由執行員警私相授受,均有違失。
(二) 天母派出所藉口警力不足,主動邀請民眾劉俊良參與搜索,復任由劉員以低價取走在場人陳瀅仁勞力士手錶一只,顯於法有悖。
(三) 搜索查扣違禁物,填具二份記載內容相左之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更未將涉嫌人移送偵辦,違失之情,昭昭明甚。
(四) 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為「與毒品有關之證據」,卻逕行執行竊盜案件之搜索扣押,殊值檢討。
(五) 刑案列管督導查核機制不全,各級督導人員,事前無法掌握員警勤務內容,事後對於執行結果亦未加查核,對案件督考,顯有怠忽缺失。
糾正案並指出:鑑於本案基層員警在執行職務上,發現諸多違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亟應針對本案各項違失,切實督導所屬檢討改進,並加強對案件列管查核,防範類似情形再度發生。警政署並應檢討修訂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等相關規定,務使明確周詳,並督導所屬切實遵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