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辦理「桃十五線富國路4K+903處,興建十二公尺寬跨越路橋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作業遲緩,施工前未積極協調管線單位配合,變更設計作業冗長,對於工程執行之困難,未設法協調解決,顯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政府辦理「桃十五線富國路4K+903處興建十二公尺寬跨越路橋工程」,自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辦理委託規劃設計評選作業,遲至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完成訂約手續,復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審查通過該工程之細部設計,並於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次發包決標,惟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通知承商終止合約,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審議後,認定該工程開工之三大條件,「管線遷移」、「完成基樁及檔土設施之變更設計」及「修正交通及維持計畫並完成變更」等均未具備,而判定該府必須給付承商二○、四五九、○○九元,造成公帑損失;該工程又拖延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次發包,雖承商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函報開工,惟因便道租地未取得、檢測道路中心樁有誤及兩旁住戶對生計與人車進出有不同意見,嗣經該府准予同日起停工,迄九十年八月尚未進場施工。桃園縣政府執行該工程顯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當。
糾正案文並指出:桃園縣政府對於重大工程計畫,未有效管制考核,且未積極研謀終止契約後之重新發包事宜,對於工程執行之困難,未設法協調解決,延誤施政計畫之推行,洵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