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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於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柯委員明謀、尹委員士豪所提糾正台灣鐵路管理局、台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0-09-2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於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柯委員明謀、尹委員士豪所提糾正台灣鐵路管理局、台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台鐵局)及台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搬公司),長期疏於督飭所屬,按既訂規章,確實執行調車作業及緊急救援程序,導致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拖板列車失控,翻落台中市民生路與建國路高架橋下事故;且台鐵局事故調查過程粗糙草率、號誌系統功能及轉轍器開關位置不佳、緊急應變設施與人員教育演練不足,而台搬公司未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足、自動檢查未落實、未適時修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交通部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五項缺失如后:
一、 台鐵局調查本次事故,過程粗糙草率,致部分重要事證疏漏未查,顯未善盡調查之能事,核有未當。
二、 台鐵局及台搬公司,疏於督飭所屬,按既訂規章,確實執行調車作業及緊急救援程序,致本案相關人員為圖調車之便,違規越過豐原站最外轉轍器調移車輛,且貿然於連續下坡路段,摘除氣軔管,導致列車軔力不足;又於獲報調移列車無法推回站內時,未能及時施予妥適救援,釀成列車失控、撞毀之重大事故,顯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三、 台鐵局竹南站至台南站間,現有路線號誌系統功能及轉轍器開關設置位置不佳,且緊急聯繫通報系統功能不彰,不利於調車作業之監督及緊急情況之聯繫處置,應速謀改善。
四、 台鐵局對於類此列車煞車失能,致生溜逸事故之緊急應變設施不足,應即加強人員緊急處置之教育及演練,俾免事故傷亡之發生。
五、 台搬公司輕忽勞工安全衛生之管理,自八十八年九月台中分公司裁撤後,即未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且員工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不足,自動檢查未落實,亦未適時修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