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案

  • 日期:90-09-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所屬松江分隊經管之六十公尺雲梯車,於八十五年四月間因行車事故,致車體嚴重受損,該局未依規定,積極調查肇事原因並追究責任,處置延宕草率;又該局未妥處肇事消防車之維修或報廢事項,及慎研消防車價值、投保維修、理賠等規定之缺失,致耗費鉅額公帑。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未積極調查本案肇事原因並追究責任歸屬,處置草率失當,涉有違失;另該局對肇事車輛處置延宕,公文稽催管考制度未能落實,核有不當。
二、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對於本案肇事消防車未妥處維修報廢事項,及消防車保險金額過低,無法保障其風險與損失,均有欠當;且該局未恪盡監督職責,對相關疏失人員,僅以口頭警告處置,查究處置失當,應予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並指出:該局未積極調查本案肇事原因及查究相關人員責任,任案件延宕五年餘,始予查處,顯見該局公文稽催管考制度,嚴重鬆散;且該局對於肇事消防車維修報廢事項,未予妥處,有違事務管理規則規定及財產管理職責;又該局未審慎考量車輛價值、投保維修與理賠等相關規定,致消防車無法獲得維修理賠,不符經濟效益,使用效能過低,均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