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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國防部

  • 日期:90-09-20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國防部。案由為:國防部二十餘年來,以行政命令減輕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之兵役義務,受訓十二週即辦理退伍,對人民之權利義務竟長期便宜行事,未以法律明定,不符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對國防工業範圍及訓儲預備軍官(士)之需用名額,未依滿足國防戰備之加強及新一代武器設備研發的需求,及以國防部所屬各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及軍需生產機構為優先,建立明確之審查標準及人力規劃,均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目前經國防部核定單位約計一五三個,國防工業廠商評鑑作業合格單位約五百餘家。凡符合「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規定,即可申請訓儲預備軍(士)官員額,對於申請單位研發項目,在國防上有無需要、及是否有合作關係等項,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審查認可後,國防部再邀請相關部會及必要之用人單位開會後彙整核定。
由上開審查作業規定及歷年甄選名額,乃至近三年來,在配合行政院推動「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下,員額暴增數十倍,可見國防工業範圍已被無限擴大至幾乎包括所有科技研究範圍,國防部只是消極地扮演縮短役男服務時間、放寬甄選條件,配合各用人單位之需求,被動的提供具特殊科技專長之役男人力之仲介服務角色,該部並未善盡國防事務主管機關之權責,主動就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訂定嚴謹明確之審查標準及人力需求規劃,俾國防役役男之專長,能確實對我國國防科技及武器水準之提升,發揮具體成效,亦未規範國防役役男研發成果應用之權利義務,致國防役已偏離原定目標,殊有未當,允宜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