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於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案。

  • 日期:90-09-2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於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南下第四十一次莒光號列車,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一分,行經苗栗造橋南港溪橋上出軌翻覆,造成四十三名旅客輕重傷﹐經核顯有違失。由該院送請交通部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稱台鐵局)未能恪遵長焊鋼軌之舖設規定,亦未警覺該路段維修次數頻繁及事故前之異常警訊﹐而盡防止軌道挫屈之能事,難卸疏失之責。
二、 台鐵局行車通訊系統功能不彰,致延誤緊急聯繫及危機處理之最佳時機,相關設施有待改善。
三、 台鐵局輕忽本事故路段之版式軌道,為試舖性質﹐而未進行有計畫及長期之監控及評估,卷證亦未依規定保管及核閱﹐相關作業洵有疏失。
四、 台鐵局近年事故頻繁,路線及設備之檢修未能落實,嚴重影響行車安全、乘客權益及傷害經營形象﹐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