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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柯委員明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法務部及財政部案。

  • 日期:90-09-2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柯委員明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法務部及財政部案。案由為: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辦理首長座車之購置,或以「專供」公共安全用途之偵防車、勘驗車、警備車等名義,核發行車執照,且免徵貨物稅、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但實際用途則變更為「兼供」首長上下班或開會等,非免稅要件之用途,亦未補稅,其因而得藉所免稅之金額,購置高於各該年度預算金額約近十餘萬元至三十萬元之高價位首長座車;甚或部分檢察機關首長座車或再超逾原編列預算,由其他科目勻支或流用交通運輸設備科目經費,金額達百分之十以上,購置較高價位首長座車;尤有甚者,竟有部分檢察機關,為規避座車單項預算額度限制,再以化整為零等方式,競相購置超逾預算標準甚多之更高級首長座車,違反政府預算法令,斲傷檢察機關形象,中央主管機關法務部未能有效規範,難辭監督不周之咎。又法務部會計處,以「首長座車兼偵防車」等用語,出具購車預算證明,致引起誤會或混淆;財政部於八十四年、八十五年間,對部分檢察機關所附購車預算證明記載用途「首長座車兼公共安全用途用車」,與實際專供公共安全使用是否相符,未予查明,即率依該等檢察機關之補敘,證明為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准予免徵貨物稅等,均涉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最高法院檢察署等二十七檢察機關首長,目前使用座車,皆以「專供」公共安全用途之偵防車、勘驗車、警備車等名義購置及申請核發行車執照,致免徵貨物稅、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但實際用途則變更為「兼供」首長上下班或開會等非免稅要件之用途,亦未補稅,核與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等規定有違,確有違失。另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等八檢察機關,為規避座車單項預算額度限制,竟以化整為零等方式,競相購置超逾預算標準甚多之首長座車,亦有嚴重違失。
  糾正案復表示:法務部會計處以「首長座車兼偵防車」、「偵防車兼首長座車」、「首長座車兼勘驗車」等用語,出具購車預算證明,致引起誤會或混淆,造成爭議,確有違失。財政部於八十四年、八十五年間對部分檢察機關所附購車預算證明記載用途「首長座車兼公共安全用途用車」,與實際專供公共安全使用是否相符,未予查明,即率依該等檢察機關之補敘,證明為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准予免徵貨物稅,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