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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案。

  • 日期:90-10-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案。案由為:行政院未善盡監督責任,任令所屬經濟部、內政部、環保署與農委會各自為政;經濟部欠缺政府團隊觀念,對於涉及自來水水源保護之政策,竟與行政院立場相左,且於行政院通過「飲用水水源水質綱要計畫」後,方有意修改自來水法,致使養豬戶是否續養無所適從;其與內政部先後主管自來水法,明知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財政困難,無法落實執行,並未積極尋求解決對策;又內政部以公告逾越自來水法第十一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九條,有關強制禁養豬隻之規定,且怠與高雄縣政府與屏東縣政府積極籌劃,爭取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覆民眾陳情案件之語意不清,且對外之說明反覆不定;該院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十七日巡察「高屏溪水源水質保護及養豬離牧政策等業務」迄今,已屆一年,關於輔導養豬戶轉業與合理利用農地之重要工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均無具體成效,坐令養豬戶四處陳情,面臨生計之不確定,上開機關均顯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高屏地區百萬居民,受自來水水質不佳,致買水度日之苦已十餘年,環保署有感於此,乃於兼顧養豬戶權益與水質提昇之前提下,推動水源區養豬戶拆除補償。環保署推動水源保護區禁養豬隻,乃基於減少水源污染,並維護全體國民飲用潔淨自來水之權益,必須採行之政策,主辦機關對水源保護區內,原合法飼養豬隻者予以補償;對不合法者予以補助,此一政策既經行政院核定,各機關本應積極配合,然經濟部水利處身為行政院團隊一員,且為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卻無視政府團隊合作之重要,對於自來水水源保護之政策,卻與行政院立場相左,致使養豬戶無所適從,嚴重損及政府形象,核有違失。
  糾正案復表示:農委會對於輔導養豬戶轉業,雖有因應方案,惟未調查養豬戶願意轉業之行業與願意學習之技能,另行政院雖實施「政府部門創造就業機會方案」,惟經由農委會依該方案輔導就業之受拆遷養豬戶,仍屬少數,尤以該院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十七日巡察「高屏溪水源水質保護及養豬離牧政策等業務」迄今,已屆一年,關於輔導養豬戶轉業之工作,農委會仍無具體明顯成效,坐令養豬戶四處陳情,面臨生計之不確定,卻無以解決轉業問題,農委會怠忽職責,莫此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