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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注意事項

  • 日期:90-10-09

  為維護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獨立超然之中立地位,監察院特於本(九)日院會,通過增訂「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注意事項」。該條條文規定:「監察委員對於非公辦而與選舉有關之各項政治活動,如募款餐會、演講會、成立競選總部或分部、成立後援會等,不得參加或致送花籃、匾額、中堂等。」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原規定:「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該院進一步訂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注意事項」,其內容如后:
監察院於政府舉辦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為維護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獨立超然之中立地位,特訂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之注意事項:
一、監察委員遇有與選舉有關之陳情案件,宜先函請有關機關說明案情爭點及處理情形,再審慎斟酌是否進行調查。
二、監察委員對於非公辦而與選舉有關之各項政治活動,如募款餐會、演講會、成立競選總部或分部、成立後援會等,不得參加或致送花籃、匾額、中堂等。
三、監察委員不得發起或連署與選舉有關或為達競選目的之聲明或其他文宣。
四、監察委員不得為候選人擔任與選舉有關之各項職務或接受其名銜。
五、各候選人或其助選人員等如利用本院監察委員名義,為與選舉有關之宣傳或助選時,由本院依新聞發布程序,統一發布新聞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