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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謝委員慶輝、古委員登美及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交通部、財政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郵政儲金匯業局案

  • 日期:90-10-17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古委員登美及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交通部、財政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郵政儲金匯業局案。案由為:「郵政儲金規模龐大,其運用對整體金融體系影響重大,然行政院長期以行政命令規定其資金之運用,如運用於促進股市健全發展等,置現行法制於不顧,核與『依法行政』之原則相違背﹔經建會運用該儲金建立推動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暨交通部提撥儲金二○三億元解決台汽公司商業本票到期借新還舊問題等,均欠缺法律依據,致該儲金安全性暴露於無法評估之風險中;又財政部、交通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對於郵匯局之業務規範與監督,權責劃分未盡明確,相關法制亦欠周延﹔郵政儲金匯業局對於轉存款之安全控管未臻妥適,內部管理失當;行政院與交通部對郵政改制及郵政儲金運用法制化,又僅見政策性宣示,迄無具體進展,復未研處妥善對策以期適法,並明訂具體推動時程以落實控管等,核有諸多不當缺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各機關檢討改善。
  糾正案指出:目前有關郵政儲金之運用,主要即係依據相關行政命令辦理。然隨著社會經濟之發展,郵政儲金之存款規模逐年龐大,依據中央銀行之統計,迄九十年六月止,郵匯局吸收之郵政儲金計三兆六十七億元,約占主要金融機構(包括全體貨幣機構及郵匯局)存款總額之十五%。其規模及運用,關係整體金融體系之健全與穩定,且其資金無論轉存中央銀行、其他銀行或購買有價證券,對整體金融體系之影響,尤不容輕忽,是其資金運用之相關規定,當屬施政之重要事項。惟行政院及交通部、財政部、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卻無視於郵政儲金規模之成長及其於金融體系中之重要性日漸增加,仍固守四十餘年前之復業方案及十二項原則等行政命令,持續以未有明確法律授權依據之行政命令,來規範郵政儲金之用途,並供相關施政措施之用,顯有為達行政目的而捨棄修法正途,以行政命令取代、圖取便宜行事之情事。核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亦有未合。行政院應督促交通部、財政部、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針對郵政儲金運用之法制化,予以通盤深入檢討改善,俾符依法行政之原則。
  糾正案並表示:郵政儲金之來源,為民眾存款,社會大眾將其儲蓄存放於郵匯局,郵匯局當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維護郵政儲金資產之良好品質,以保障存戶之權益,方為正辦﹔而非以郵政儲金之存戶均有存款保險一百萬元之保障為藉口,即可為達政策目的而置資金運用之安全性於不顧。行政部門當知郵政儲金並非供其為達特定施政目的而可任意支配運用之私房錢,惟行政院多年來,習以行政命令規定其運用,如前述之歷次提高購買股票額度、將郵政儲金用於所謂之促進股市健全發展、配合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解決台汽公司商業本票到期借新還舊問題等,對於郵政儲金之資產品質,多有不利影響,長此以往,恐將危及郵政儲金之安全與信用,核屬不當。上述不利於郵政儲金安全性之相關政策措施,並突顯郵政儲金之運用,亟待法制化之重要性與急迫性,行政部門應立即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