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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趙委員榮耀、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案

  • 日期:90-10-17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案。案由為:「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執行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一億元以上公共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預算支用比偏低,影響施政品質、遲滯國家經濟建設發展,核有違失。另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本案公共工程之管制考核作業,亦核有功能未充分發揮、影響施政效能;未對購地、細部設計、發包等重要查核點,確實管制等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年一月八日行政院第八十五次政務會談提報之「列管公共工程計畫及工程應付未付款執行情形報告」中顯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一億元以上資本支出計畫共572項。如就一億元以上公共工程計畫(按:由資本支出計畫中扣除非工程類、屬國營事業及以基金支用等項)統計,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本案公共工程(依工程會統計)計302項,可支用金額六、七八○億餘元,截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底止,共執行四、三五八億六千萬餘元、其中支用比達九成以上者計74項,占總項數之24.50﹪;未達五成者89項,占總項數之29.47﹪;平均支用比僅64.28﹪,預算支用比偏低、普遍有落後情事。其中國防部之支用比僅11.90﹪,係各部會中預算執行績效最低者,次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之14.60﹪。國防部、勞委會辦理本案公共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預算支用比偏低,影響施政品質,遲滯國家經濟建設發展,核有違失,應請行政院督促檢討改進。
糾正案並表示: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計畫預算執行結果檢討作業規定」,各主管部會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組成審核小組、並擬訂考核作業計畫,主管部會應於九十年五月五日前完成各計畫之審核,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註:因桃芝颱風影響,研考會遲至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始函請人事行政局辦理後續獎懲事宜)將考核結果奉院長核定,據以函請各機關辦理獎懲,亦即通常需在翌年十(個)月左右,始能確定獎懲(人員)名單;其程序或稱嚴謹,惟作業時效顯然欠佳,未能即時獎勵績效優異者,以適時提振士氣,另對執行不力致進度落後者,姍姍來遲之懲處,往往事過境遷,未能即時予以歸責,對工程執行績效之提昇,亦無具體之幫助,行政院研考會應通盤檢討並切實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