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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案

  • 日期:90-10-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案。案由為: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內部管理鬆散,對空白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管制有欠嚴謹,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過程管控,有失允當,致發生員工盜賣營利事業登記證乙案,且於案發後,相關主管人員警覺性不足,處置失當。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對營利事業及公司登記之檔案管理不當,除有違事務管理規則之管制規定致令不法份子有可乘之機外,且因缺乏詳細調案登記紀錄,致案發後無從循線追查,影響案情偵辦,核有疏失。
二、 該局承辦營利事業登記之工作,與民眾接觸頻繁,涉及民眾重大權益,且攸關特種行業之總量管制及治安之維護,其重要性不言可喻,然卻以工友或書記等層級人員,以工代職方式,承辦是項工作,各項證照之保管及使用皆由同一人掌理,缺乏制衡機制,且未辦理定期輪調,加上該局並未對空白營利事業登記證,進行定期清查及稽核,終至衍生弊端,該局在行政管理及人力調派上顯有未恰。
三、 該局除平時對空白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管制有所疏失外,對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過程管控,亦有失允當;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案發時,嚴重缺乏警覺性,並未積極對空白營利事業登記證,進行徹底清查,遲至九十年二月陸續接獲民眾檢舉後,方體認到事情嚴重性,始進行徹底清查,但由於該局平日對預印編號並無嚴格管制,導致事後清查困難,遂出現遺失數量前後不一情事,更延誤案情研判及偵查,均核有疏失,亟待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