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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暨楊梅鎮公所案

  • 日期:90-10-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暨楊梅鎮公所案。案由為:桃園縣縣民彭錦煌君,為配合高速鐵路楊梅鎮路段工程施工,自行拆除豬舍,並申請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作畜牧設施(豬舍等)使用,經桃園縣政府核准,亦經楊梅鎮公所核發建造執照,惟施工過程中,因附近居民執意抗爭,桃園縣政府不僅未依法任事,竟不當函示要求停工,致工期延宕而未能在核准期限內完成興建,最後又以已逾核准期限,原容許使用是否仍有效滋生疑義,藉故拖延;楊梅鎮公所怠忽職權,遲未核處變更設計申請案;又彭錦池君申請核發畜牧設施建造執照,楊梅鎮公所亦未依法行政,推諉卸責,桃園縣政府則因歸檔作業疏漏,延誤發照時效,影響合法使用者權益及政府形象甚鉅,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桃園縣政府未正視合法使用者權益,不僅未依法任事,竟以要求改善舊養豬場污染設備為手段,牽制已依法核准作畜牧設施使用之新養豬場,不得繼續興建,甚至還協商業者轉型作他用,致工期延宕而未能在核准之一年期限內完成興建,最後又以已逾核准期限,原容許使用是否仍然有效滋生疑義為由,再三請示,藉故拖延;而楊梅鎮公所處事軟弱,怠忽職權,於接獲桃園縣政府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原容許使用仍然有效,及函復同意彭君申請變更原核准畜牧設施內容細項面積之後,仍藉故遲未核准彭君申請之變更設計案,以致未能繼續申報竣工勘驗及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又彭君申請核發畜牧設施建造執照,楊梅鎮公所亦不依法行政,推諉卸責,執照發給全無章法及效率,桃園縣政府則因歸檔作業疏漏,延誤發照時效,均影響合法使用者權益及政府形象甚鉅,實難辭違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