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經濟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案

  • 日期:90-11-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經濟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案。案由為: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所訂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設立之管理機構定位與權責不明,竟不具管理功能,明顯違反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及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立法原意,致相關管理法令難以落實執行,且規劃廠區之初,未慮及綜合性工業區各事業機構型態、規模及致災潛能不一,未分類管制高危險工廠進駐,對廠區建築違規擴張使用,亦未予監督管理,環境異常通報系統及聯防體系迄未建立,致工業區工安事故一再發生,釀成鄰廠傷亡之重大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動檢查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製訂之年度勞動檢查方針,長年以來忽略因人為操作不當而可能致災之潛在高危險工作場所,又未針對全國工業區「高危險性行業或工作場所」原料、製程、儲存及運送等進行普查,建立安全管理資料庫,分類分級列管並追蹤及檢查,致檢查流於形式,且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分定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動檢查法,認定標準不一,且不切實際,致不具危險性機械、設備且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小型企業,竟亦釀成巨災。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均未善盡督導之職,核有嚴重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及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均賦予經濟部設立工業區管理機構之法源依據,惟依該部所訂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及精省前台灣省政府所訂台灣工業區管理中心(站)辦事細則設立之管理機構,竟無管理功能,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未善盡其管理權責,更擅將管理機構改為「服務中心(站)」,顯失其立法設置之目的,核有違失。
二、 經濟部工業局設工業區管理機構定位與權責不明,與地方主管機關對工業區內工廠管理,橫向聯繫不足,致相關管理法令難以落實執行。
三、 工廠主管機關僅著重工廠設立許可及執照核發,對工廠使用之原料、製程、成品及可能產生之污染、危險等資料,迄未有效掌握及稽查,致工業區工安事故一再發生。
四、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分定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惟其認定標準不一,且不切實際,致使有危險性機械、設備,未必是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亦未必有危險性機械、設備,而不具危險性機械、設備且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小型企業竟亦釀成巨災,足見工業安全已在各工業區亮起紅燈,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未發揮法定功能,核有疏失。
五、 勞委會依勞動檢查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製訂之年度勞動檢查方針,長年以來,忽略因人為操作不當而可能致災之潛在高危險工作場所;又未針對全國工業區「高危險性行業或工作場所」原料、製程、儲存及運送等進行普查,建立安全管理資料庫,分類分級列管並追蹤及檢查,致檢查流於形式,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