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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0-11-07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前身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時期,從事泰國地區房地產開發業務,未依法定預算程序轉投資;開發前評估復欠審慎周延,終肇致鉅額損失;確有失當。」由該院函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所屬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榮工處,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改制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透過榮泰國際公司,分別於八十一年及八十四年間,轉投資泰國亞述地產公司,合計泰幣二億四千萬銖(持投比率六0%),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轉投資歐蘭物業公司泰幣二億四千萬銖(持投比率四三%)。榮工處從事投資所需之經費,應依預算法規定,編列預算或經行政院核准先行墊款,再補列預算,方屬正辦,然榮工處並未依循該等法定程序辦理,顯屬不當。
糾正案並表示:榮工處於泰國曼谷市SUKHUMVIT中心商業區,投資興建泰國榮泰大樓案,未能縝密規劃,復未切實掌控進度,終致工程延宕,喪失商機,肇致鉅額損失,誠有失當。榮工處另於曼谷市華瑪地區投資興建榮富大樓,無視榮泰大樓開發案失敗經驗,仍貿然決定投資,導致公司損失不貲,亦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