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北縣環境保護局、新竹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嘉義市環境保護局、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案。案由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全面推動廚餘減量、回收與再利用,且未統一垃圾(含廚餘)分類方式及資源(含廚餘)回收桶專用顏色;新竹縣環境保護局與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存有「財力不足,無法辦理廚餘回收」之消極心態;嘉義市環境保護局僅靠民眾陳情防止廚餘不當利用為餿水油,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亦僅寄望學校注意廚餘流向,上開機關或為推廣廚餘減量、回收與再利用不力,或為處事欠缺積極,或為欠缺危機預防觀念,顯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改善見復。
糾正案指出:環保署除推動廚餘堆肥不力外,對於家庭垃圾分類究竟是「資源與非資源」分類?或是「可燃與不可燃」分類?抑或以「三分類」、「五分類」分類,多數民眾混淆不清,也沒有統一廚餘回收專用顏色,以資識別;台北縣環保局則是在八十四年就規劃台北縣成為「全國有機廢棄物堆肥化示範縣」,然時過六年,仍停留於紙上作業階段;新竹縣環保局與雲林縣環保局則存有「財力不足,無法辦理廚餘回收」之消極心態;嘉義市環保局與嘉義縣環保局欠缺現代化政府危機預防警覺,平日未主動查核廚餘有無不當被利用為餿水油。
糾正案復表示:台北縣樹林家庭垃圾焚化廠,每日處理一、三五○公噸家庭垃圾,興建成本為四十七.九億元,台北市木柵家庭垃圾焚化廠戴奧辛污染防治費用為六億八千萬元,今以台灣地區八十八年平均每日產出二六、二三一公噸之家庭垃圾而論,如果將每日產出之五、七二六.二公噸廚餘,全數回收再利用,可立即節省四座樹林家庭垃圾焚化廠之興建成本與高額之戴奧辛污染處理費用,更能免除焚化飛灰、底灰固化與再利用之難題,這些還不包含因興建焚化廠引發環保抗爭所損失之社會成本,這些節省之費用僅須提撥一部分經費,即能有效全面推動廚餘回收再利用。由環保署正式統計資料可知,台灣地區有機堆肥處理數量已經由七十九年之每日三一○公噸,降至八十八年之每日二公噸,加上環保署迄今仍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十條之一規定,公告廚餘為應回收之項目,任由有價資源進入家庭垃圾焚化廠,化為灰燼,有違尊重自然之永續發展潮流,環保署長期漠視廚餘堆肥之生態效益,並非關心環保之國民與專家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