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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高雄市政府、台南縣政府及台南縣官田鄉公所案

  • 日期:90-11-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高雄市政府、台南縣政府及台南縣官田鄉公所案。案由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台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南縣官田鄉公所(以下簡稱官田鄉公所),未確實依法查處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公司)及中國鋼鐵結構公司(以下簡稱中鋼結構公司)違規清除、處理及填置廢棄物情事,任令違法情事繼續存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財政部國產局)、經濟部、台南縣政府,對所管理之土地,未善盡管理責任,致被佔用而不自知;台南縣政府及官田鄉公所未重視轄內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工作,亦未落實查核取締土地違規使用,經核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中鋼結構公司於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間,取得官田廠廠區附近一些長期荒廢土地之使用權,該公司乃開始整治排水溝渠,構築擋土護坡,並協助中鋼公司提供可填地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如煤灰、轉爐石(含合金鋼渣)、脫硫渣及礦泥(為增加土壤緻密度及強度)等,供整地施工作為填築材料,填築工作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完成。環保署接受人民陳情,經會勘認定中鋼公司不依規定清除、處理其廢棄物,中鋼結構公司填置非屬經公告可再利用之「直接水礦泥」及「合金鋼渣」,該署未要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落實執行廢棄物清理法於先,復以召開協調會作成結論方式,指導後續處理於後,且迄今已逾三年八個月,對於填置區域,仍以繼續監測為主,而監測結果已發現部分重金屬元素有偏高之狀況,以致引起民眾疑慮及非議,屢次陳情要求政府採取有效作為,因此環保署允應儘速深入檢討,提出具體之改進措施,俾釋民疑,並確保環境不受污染及民眾之安全。
糾正案表示:中鋼公司及中鋼結構公司之違法情事,分別發生於高雄市及台南縣,自八十六年十一月間開始填置起,迄八十九年七月間環保署實地稽查發現止,長達二年又八個月,台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官田鄉公所均無查覺,而於環保署函知後,除予罰鍰外,並未依規定於處分後應限期改善,如仍未遵行時,應按日連續處罰等之處置,經核亦有怠忽職守、處事被動、未落實執法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