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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及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案

  • 日期:90-11-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及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案,案由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對遷廠計畫、產能擴增之評估,未盡嚴謹周延,致新廠產能嚴重閒置,影響投資報酬;且未詳加研酌相關法令規定,致無法於法定時限內取得相關證照,延宕完工時程;復未縝密監督技術顧問公司辦理相關作業,延遲計畫執行等情,均有重大缺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公賣局於七十四年擬訂台中酒廠遷建計畫,暨七十八年修正計畫時,投資鉅額經費,大幅提高花雕酒、黃酒及米酒之產能。惟查自七十六年起,政府陸續開放洋菸酒進口及稅率調整,該局顯未體認其市場地位,已由原先之獨占者,轉變為自由市場參與競爭之一員,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致未以積極、具有前瞻性之原則,重新檢討其遷建計畫。
糾正案復表示:遷廠完成後,米酒市場因配合中美諮商協議,稅率將分五年逐年調升,該局卻未及早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復因米酒包裝設備延宕至八十八年九月始驗收合格,亦使該廠八十八年度米酒產能利用率僅四七.○五%,未能化解米酒嚴重供需失調之現象。該局雖曾嘗試將花雕酒及黃酒部分產能生產永康酒(保健酒)及日式燒酒等其他酒類,然市場型態之改變,使得上開兩項酒類之閒置產能,於八十八及八十九年度,分別占全部產能之七五%及五六%。台中酒廠遷建計畫之現值報酬率,由原訂之二○.五九%遽降為八十八年度之四.八五%及八十九年度之一○.三二%,嚴重影響投資報酬,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