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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案

  • 日期:90-11-15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案。案由為: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在該館室內裝修工程尚在施工,安全堪慮之情形下,倉促對外開幕試營運,枉顧公共安全;水電工程尚未經驗收程序且教育部亦未函復同意開幕試營運之前,即寄發該館開幕邀請函;火災發生時,未能及時於館內電話報警並召集動員撲滅火勢,反由承商跑至館外報警,突顯該館平時消防安全演練嚴重不足;就使用執照核發後,已備齊定位之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瞄子與水帶等消防安全設備,未善盡維護管理職責,並任由承商隨意遷移,致延誤本案火災之第一搶救時間;復於開幕試營運前,尚未制定該館消防防護計畫,違反消防法規定;另使用執照核發後,仍續施作室內裝修工程,亦未制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違反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該館又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在未送審室內裝修圖說情況下,逕行施作室內裝修工程,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均有嚴重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史前館)在相關工程尚未完工驗收前,即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使用執照核發後,竟在該館室內裝修工程尚施工中,安全堪慮之情形下,倉促對外開幕試營運,枉顧公共安全,該館怠忽職責,違失之咎甚明。
二、 史前館在水電工程尚未經驗收程序且教育部亦未函復同意開幕試營運之前,即寄發開幕邀請函,有違行政程序,核有違失。
三、 史前館於中央監錄系統監視器顯示起火時,未能及時於館內電話報警並召集動員,撲滅火勢,反由承商跑至館外報警,延誤搶救時效,突顯該館平時消防安全演練嚴重不足,致臨危慌亂,顯有疏失。
四、 史前館在消防安全設備未經館方驗收且該館防火管理機制亦未建立之前,即開幕試營運,而於開幕試營運之際,亦未確實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是否具備定位,開幕之後,又未及時採取必要改善措施,以維護館區安全,致令發生火災,核有重大違失。
五、 史前館就使用執照核發後,已備齊定位之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瞄子與水帶等,未善盡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責任,任由承商隨意遷移,致延誤本案火災之第一搶救時間,並導致鉅額財物損失及營運期程之延後,核有嚴重違失。
六、 史前館於開幕試營運前,尚未制定該館消防防護計畫,違反消防法規定;另使用執照核發後,仍繼續施作室內裝修工程,亦未制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違反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其漠視法令,無視消防安全管理,違法情事至為灼然。
七、 史前館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在未送審室內裝修圖說情況下,逕行施作室內裝修工程,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