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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雄縣政府、高雄縣美濃鎮公所、高雄縣燕巢鄉公所案

  • 日期:90-12-0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雄縣政府、高雄縣美濃鎮公所、高雄縣燕巢鄉公所案。案由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雄縣政府、高雄縣美濃鎮公所與燕巢鄉公所,於高雄縣美濃鎮BOO小型焚化爐規劃興建及營運期間,罔顧法令及行政程序之正當性,並無視美濃鎮鎮民對捍衛家園及追求環境免於世紀之毒戴奧辛危害之殷殷期盼,核有行事草率、監督不周,審核不力及管制疏漏等重大違失,招致民眾包圍美濃焚化爐抗爭持續至今,損及政府形象至鉅,洵屬未當。由該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高雄縣美濃鎮BOO小型焚化爐(以下簡稱本案焚化爐)廢棄物處理場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內所登載,最終處置場為「美濃鎮衛生掩埋場」,與事實不符,高雄縣環保局審核作業草率,洵屬未當。
二、 本案焚化爐於未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及取得建築物建造執照前,即逕行動工興建,復於未取得使用執照前,即運轉營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高雄縣政府監督及審核不力,均顯有違失。
三、 高雄縣環保局與美濃鎮公所,未能審慎評估美濃鎮日產垃圾量僅約三十公噸,而行文向環保署申請補助五十公噸垃圾處理費,致有圖利日友公司之嫌,洵有違失。
四、 本案焚化爐得標廠商日友公司,屢次未依「高雄縣政府辦理美濃鎮一般廢棄物委託焚化處理投標須知」及「高雄縣美濃鎮一般廢棄物委託焚化處理契約書」之規定期限,完成應辦事項,高雄縣政府未嚴格執行投標須知與合約規定,顯有重大違失。
五、 行政院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核定「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預訂興建十五座小型焚化爐,惟迄今僅有本案焚化爐營運,已失去緊急處理垃圾之時代意義,且各小型焚化爐興建階段,屢遭民眾圍廠抗爭,要求關廠,浪費社會成本及影響政府形象至鉅,環保署政策推動不力,難辭其咎。
六、 有關本案焚化爐操作許可證所載最終處置場未完成變更前,即行將焚化灰渣載運至燕巢鄉掩埋場處理,又飛灰未先行做毒性溶出試驗及相關固化處理等減毒措施,即混入灰渣,運至該掩埋場,高雄縣政府與燕巢鄉公所監督與管制,均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