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及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國防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國防部軍事採購局案。案由為:「國防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辦理神鷹H基地等水電及土木工程案,核有未依規定,詳實審查履保文件並確實對保等重大違失;另國防部軍事採購局對所屬涉足不正當場所且與廠商不當接觸等情事,未能及時督考導正,亦有違失。」由該院函請國防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聯勤總部辦理許敏楓集團得標之「4803S水電空調工程」決標日期,係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訂約日期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履約保證書日期卻為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4803G土木建築工程」決標日期係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訂約日期在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履約保證書日期卻為八十九年五月三日;「4803N水電空調工程」決標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訂約日期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履約保證書日期卻為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4803G水電空調工程」決標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訂約日期在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履約保證書日期卻為八十九年六月五日;「4657G水電空調工程」決標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訂約日期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履約保證書日期卻為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得標廠商繳交之保證書日期均在訂約期限之後,顯未依期限內提出前述保證文件及完成簽約,惟承辦人竟未依規定,視為得標廠商自行放棄訂約權,而允許補繳保證文件並簽約。另於辦理「犁頭山水電空調工程」時,訂約日期為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承辦人卻違反必須與廠商完成簽約後,始能同意進行撥付工程預付款之規定,而於簽約前十天即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簽報,並由副署長於同年二月二十一日批准撥付工程預付款,凡此,顯示該部營工署視作業規定為無物,恣意妄為,實有嚴重違失。
糾正案復表示:依據「國軍營繕工程教則」第○六○○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款專用,甲方得查核...」、工程契約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款專用,機關得查核之...」,查聯勤總部營工署未切實執行「專款專用」之查核工作,以防得標廠商挪用該預付款,迨自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肇生許敏楓集團偽造履保文件、詐領工程預付款等情事後,始對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已支付預付款之工程案(共十四案),實施清查,然已遭致無可彌補之鉅額預付款損失,該部營工署便宜行事、因循敷衍,致「專款專用」之規定形同具文,核有未洽,應即切實檢討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