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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案

  • 日期:91-01-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案。案由為:內政部營建署未排除污水下水道興建、營運與管理之障礙,致使污水下水道接管率偏低,另設定污水下水道接管率與其他相關計畫未見一致,影響計畫控管成效。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 內政部營建署未有效排除污水下水道興建、營運與管理之障礙,致使污水下水道興建障礙連續三年未獲解決,亦使台灣地區污水下水道接管率偏低,顯有違失。
二、 內政部營建署依「污水下水道發展方案」∣「第一期四年下水道建設計畫」訂定九十年須達成之污水下水道接管率為百分之九.五,惟查該署出版之「台灣地區公共污水下水道」彩色宣導品,則明揭九十年須達到百分之七.五,復查內政部完成之「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則訂定九十年須達到百分之八,另查行政院核定之「國家環保計畫」,則規劃九十年須達到百分之十.五,顯見內政部營建署對於污水下水道接管率之目標設定,與其他相關計畫未見一致,影響計畫控管成效,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