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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台東縣金峰鄉衛生所、台東縣衛生局、台東縣政府、行政院衛生署案

  • 日期:91-01-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台東縣金峰鄉衛生所、台東縣衛生局、台東縣政府、行政院衛生署案。案由為:「台東縣金峰鄉衛生所同意田昌坤醫師商調該所服務及申請出國研究之審核,違反規定,對於當地民眾醫療權益亦明顯漠視;台東縣衛生局對於田醫師申請留職停薪、赴日研究及調派渠至蘭嶼鄉衛生所之審核、處理及作業程序草率,亦違反規定;台東縣政府事前未盡監督權責、踰越衛生署權限逕自核准,事後以法令適用性疑義致生疏忽為辯駁,未見積極檢討,亦有違失;衛生署對田醫師違反規定,赴日研究之處理時程,顯有延宕,且未採取有效措施,要求渠立即返國,任渠繼續留日研究,該署對於養成計畫公費醫師制度之公平、公正原則,顯然未能積極維護,亦有不當。」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衛生署及台東縣政府,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原台東縣金峰鄉衛生所醫師田昌坤(以下簡稱田醫師,現為該縣蘭嶼鄉衛生所醫師)為養成計畫之公費醫師,渠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自台北縣烏來鄉衛生所商調至金峰鄉衛生所服務,卻於報到當日,即簽奉該衛生所主任高正治同意,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留職停薪、赴日研究,後經台東縣衛生局於五月五日將該案轉陳台東縣政府鑒核,台東縣政府未經衛生署核准即依衛生局陳報資料,逕自於五月二十日同意田醫師留職停薪、赴日研究;另田醫師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返國復職,並於五月二十二日調往蘭嶼鄉衛生所服務,其於金峰鄉衛生所實際服務期間未滿四個月。經綜整相關資料,發現金峰鄉衛生所、台東縣衛生局、台東縣政府及衛生署對本案之處理,確有下列疏失:
一、金峰鄉衛生所同意田昌坤醫師商調該所服務及申請出國研究之審核,違反規定,並與常理相悖;對於當地民眾醫療權益亦明顯漠視,實有可議之處。
二、台東縣衛生局對於田昌坤醫師申請留職停薪、赴日研究及調派渠至蘭嶼鄉衛生所之審核、處理及作業程序草率,明顯違反規定;台東縣政府事前未盡監督權責、踰越衛生署權限逕自核准,事後以法令適用性疑義致生疏忽為辯駁,未見積極檢討,亦有違失。
三、衛生署對田昌坤醫師違反規定赴日研究之處理時程,顯有延宕;且未採取有效措施,要求渠立即返國,任渠繼續留日研究,該署對於養成計畫公費醫師制度之公平、公正原則,顯然未能積極維護,亦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