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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林委員將財、林委員時機、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經濟部水資源局、水利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

  • 日期:91-01-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林委員將財、林委員時機、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經濟部水資源局、水利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案由為:經濟部水資源局職司水庫疏濬之中央督導權責,然其就國內水庫歷年疏濬總數量,對應其淤積累積總數量存在明顯落差,且部分水庫淤積情形嚴重,未恪盡督導職責;又水資源局與水利處就供水運轉率之定義,究應以水庫有效蓄水量或總容量,作為分析基礎,目前仍各執一詞;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經濟部水資源局,就水庫集水區水土保持之預算經費編列與執行困難部分,目前雙方仍存歧見,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 國內水庫歷來淤積累積情形嚴重,然多數水庫管理單位,卻長期漠視其淤積物之持續累積,致水庫有效蓄水容量逐年遞減,卻未積極採取相關疏濬舉措,以為因應;而經濟部水資源局職司國內水庫疏濬之中央督導權責,卻容任淤積累積持續擴大,並導致國內水資源日趨匱乏,未採積極督導作為,顯有違失。
二、 經濟部水資源局職司國內水資源統籌調配之監督管理、水利處則職掌國內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及整體統籌調配之協助事項,惟二者就供水運轉率之定義,究應以「有效蓄水量」或「總容量」作為分析基礎,目前卻仍各執一詞,顯非允當,允宜確實檢討改善;另有關台灣南部地區供水運轉率偏低部分,亦應積極研謀對策,以改善該區域枯水期水資源不足之問題。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水資源局分別為水土保持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水庫集水區治理之中央督導機關,惟就水庫集水區水土保持之預算經費編列與執行困難部分,目前雙方卻仍存歧見,顯有未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林務局)、經濟部(水資源局、水利處)應儘速釐清彼此權責並建立協調合作機制,致力作好水庫集水區之保育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