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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九)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法務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案

  • 日期:91-01-09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九)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法務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案。案由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辦公廳舍遷建工程,屢次擴增樓地板面積,雖未增加預算,惟均未依相關規定陳報,與規定未合,顯有違失;法務部總務司自八十八年一月六日迄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止,二年期間,均未發覺該署有不當擴增面積之情事,未盡監督之責,核有疏失;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居上級機關地位,理應負責審核陳轉,亦未善盡督導之責,難謂無可議之處。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台東地檢署變更後總樓地板面積一七、八三三平方公尺,較行政院最後核定之一一、九九八平方公尺,共增加五、八三五平方公尺,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主要有四項,即:(1)地下一層增加二、七七0平方公尺(用於停車空間及機電設備空間);(2)增加大型贓物庫等儲藏空間計一、五四0平方公尺;(3)增加數特殊辦公室(例如採尿室、檢察事務官辦公室、單一窗口等)計九七三平方公尺;(4)增設大型會議室計五五二平方公尺等。
二、 台東地檢署於歷次變更面積(八、八二八平方公尺增為一一、九九八平方公尺,再增為一三、八00平方公尺,再增為一七、四一六點二平方公尺,再增為一八、0一八平方公尺,再減為一七、八三三平方公尺)中,除內政部營建署曾將歷次擴增面積以附件中載明方式副知法務部外,台東地檢署均未將相關擴增面積之情形報部核准,查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十九條變更設計應將修正計畫書報核之規定及行政院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台八十六法字第三六五00號函示:「如有重大修正時,應循規定程序辦理,自行擴大興建面積、追加預算者,應予追究責任」等之規定未合,顯有違失。又自八十八年一月六日迄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止,二年期間,法務部總務司均未發覺該署有擴增面積之情事,亦有咎失,另高檢署居上級機關地位,理應負責審核陳轉,亦未善盡督導之責,難謂無可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