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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內政部案

  • 日期:91-01-1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內政部案。案由為:內政部移送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之相關失職人員,未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之規定,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應全部移送,復未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核有不當;而內政部營建署台北第二辦公室(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於八十一年執行本案工程,未依規定,辦理邀請技術顧問機構事宜並執行對保程序,及要求國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工作進度以查核效率,復未對該公司違約情形予以處罰,涉嫌圖利;且該局會計、政風人員,未能嚴格執行內部控管及有效發掘貪瀆弊端,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內政部於本案僅將該部營建署林文烈、陳炯榮、林有德、洪伯仁、羅吉煌及林松展等六人移送本院審查;又內政部以伍澤元現未任職該部為由,而未將渠移送本院審查,顯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之規定未符;復按刑懲並行原則,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作審究,而非以其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內政部以李進寬、郭龍朗、林華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無罪為由,未審究其行政責任之有無,亦未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全部移送,核與前揭規定不合,該部處置顯有不當。
二、 住都局應審慎檢討分層負責授權,是否過於浮濫,妥依重大工程性質、預算經費審慎研訂授權職掌範圍及權責事項,以杜本案弊端案件之發生;該局辦理本案,未依規定辦理邀請技術顧問機構事宜,且評審顧問公司建議書之過程,有失謹慎,核有違失,應切實檢討改進。
三、 住都局未能確實依規定要求國豐公司提出工作進度及逐日工作人數與小時數,以查核效率及掌握進度,核有未當;且未依規核實辦理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評審事宜,且評審作業過程亦失謹慎,致生弊端,核有違失。
四、 住都局對於國豐公司未按契約規定期限,送交設計書圖之違約情形,未能依約處罰;且該局對於本案支付預付工款部分,未依台灣省對公共工程發包經常流標之因應措施之規定辦理;又該局辦理本案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未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及省主席之指示辦理,難辭違失責任。
五、 住都局會計室未切實依據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及健全內部管理;該局政風室未能本於職責,有效預防並發掘貪瀆不法情事,致生本案重大貪瀆事件,,均應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