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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豐證券糾正案

  • 日期:91-01-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案。案由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未能體認匯豐證券家族經營之特性,復對該證券商財務報表之異常現象未能深入瞭解其原因,以防範弊端於未然,終肇致匯豐證券弊案之發生,實欠缺專業應有之警覺;對於證券商長期非法墊款墊股行為及實地查核證券商財務時所存有之重大疏漏,均未能採取有效改善措施,任事顯欠積極,核有失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匯豐證券係家族性公司,其董、監事與大股東持股比率逾九成五,且總經理由家族成員出任,董事席次亦超過半數以上由家族人員擔任,造成經營權及所有權未能分立,因而大股東極易掌控公司財務、會計及稽核等部門,故證期會雖訂定有諸多內部控制規範,但該證券商相關員工為謀生計,對身兼高階主管之大股東唯命是從的結果,內部控制之功能全然瓦解。對於此類股權集中、家族擔任高階主管之公司,為防內部功能瓦解可能導致之管理者舞弊行為,主管機關本應賦予高度之注意,然證期會未能體認匯豐證券家族經營特性下潛在之舞弊風險,過於信任該證券商自行提報之各項表報,對其財務報表之異常現象又未能自行或督責證交所等查核單位,深入瞭解個中原因,以防患弊端於未然,終肇致匯豐證券弊案之發生,該會欠缺專業應有之警覺,是有未當。
糾正案並表示: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並非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會員,無法向其取得證券商往來銀行等相關資訊,又因受銀行法第四十八條保密條款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所限,亦無法向金融單位做詢證或調閱動作,以資驗證證券商資產及負債之正確性。證期會既賦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實地查核證券商之責任,卻對此等自始即存在之重大查核疏漏,未思有效改善,直至匯豐證券弊案爆發後,方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請財政部金融局協助協調金資中心允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該中心會員,並擬於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市場契約中增修證券商應同意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向金融機構函證相關存款、借款資料之規定,顯見證期會於防堵查核漏洞之任事確欠積極,自亦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