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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辦理青康公司申請河川公地土石採取糾正案

  • 日期:91-01-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新竹縣政府案。案由為:「新竹縣政府辦理青康公司申請河川公地土石採取案,涉有延宕,且差別待遇,否准該公司土石採取展期案,又迄今未依規定主動退還使用費,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經濟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依法處理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新竹縣政府辦理青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油羅溪河川公地土石採取案,核復「暫緩辦理」在先,又延宕近二年,始核發該公司土石採取許可證,核與土石採取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均有未合,難辭延宕之咎,且僅對該公司以「暫緩」方式處理,亦有故意積壓、差別待遇、處事不公之違失。
二、 新竹縣政府審核青康公司土石採取許可場登記證時,僅因該公司土石採區與羅范玉梅君墾植區部分重複,竟歷時一年二個月,嚴重影響該公司採石權益,顯有未當;並顯見該府於核發該公司土石採取許可證時之實地查勘,未盡確實,亦有違失。
三、 新竹縣政府駁回青康公司展延土石採取許可期限之申請,所持理由顯未充分,且與事實恐有不合;且漠視、曲解會勘結論,僅採納片面之會簽意見,亦失之草率,確有未當;另於同一時期,該府卻同意甘霖公司展延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准駁之間,顯有不公,亦有未當。
四、 新竹縣政府對於陳訴人申請退還使用費之函示,前後不一,顯有未洽;且迄今仍未訂定產地售價之百分比,並主動協調該公司核退使用費,核與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未合,亦難辭懈怠、失職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