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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二)日通過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第二區工程處案

  • 日期:91-01-22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二)日通過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第二區工程處案。糾正案由為:「交通部公路局暨所屬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台十三甲線1K+520-2K+160造橋外環道隧道新建工程」及「台十九線省道中央公路17K+391-20K+300段拓寬及平安橋改建工程」兩項工程,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及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開工以來,原定完工日期,分別為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及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惟迄至九十年四月底止,實際進度僅百分之五十五及百分之五十四,進度嚴重落後,其辦理規劃設計、測量作業及施工過程,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均有嚴重違失」。由該院函請交通部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公路局於「台十三甲線1K+520-2K+160造橋外環道隧道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工作,二工處係於八十三年一月五日,委由劦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辦理。八十五年間,二工處苗栗工務段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時,始發現1K+855-2K+030段隧道上方山坡地遭業主開發,致地形地貌變更,隧道上方覆土厚度不足,與原設計不符,惟未及時處理。遲至八十六年四月三日,二工處雖曾通知相關單位,於一號隧道南洞口會勘,惟考量變更程序及招標所需之時日,為恐年度經費流失,故仍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發包。二工處於該工程發包前,已發現工地現場地形地貌改變,未及時要求顧問公司確實修正,致發包後,部分設計須修正變更,增加公帑支出;又變更設計耗時近兩年,嚴重延宕工程進度,延誤全線通車時程,顯有違失。
糾正案復表示:至於「台十九線省道中央公路17K+391-20K+300段拓寬及平安橋改建工程」之委託測量,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完成評審,選定冠欣工程顧問公司辦理,同年八月九日訂定合約,十一日開工,因溪湖、埤頭及竹塘鄉等都市計畫中心樁遺失,無法繼續施測,直至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彰化縣政府完成(都計樁)復樁,同年六月十四日據以完成紙上定線作業,二工處機械施工隊按年度預定行程,執行辦理台十九線23K至33K路段AC封層作業,將21K至28K原測設完成之道路中心樁及引測點等覆蓋,使冠欣公司無法繼續施測,嗣經二工處彰化工務段簽報奉准另案成立補釘中心樁預算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三千一百元,將埋沒之中心樁及引測點復原,冠欣公司復繼續施測,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測量工作全部竣工。彰化工務段及機械施工隊,均隸屬二工處,負責相同路段之拓寬及年度封層維護工程,理應密切聯繫,善盡職責,然該兩單位各行其是,實已影響業務推動進行,嚴重延宕該案測量作業進行,造成公帑損失,亦未依審計部要求,確實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核有嚴重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