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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四)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所屬嘉義榮民醫院案

  • 日期:91-01-2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四)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所屬嘉義榮民醫院案,案由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所屬嘉義榮民醫院,辦理九十年度二年期病患服務員招標作業,未切實依規定監督與執行,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該院函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七條規定:「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評選項目及子目之計分方式:一、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二、每一評選項目或子項之計分,應能適當反應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並能區分不同廠商間之差異性...。」及該委員會另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五九九三號函發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列明:「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採書面審查即可者,卻規定廠商簡報;十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二○%」,查本案「評選病患服務員供應廠商評選項目配分表」規定:「廠商負責人對相關問題現場解答」乙項配分為三十分(占總分三○%),較退輔會所頒「病患服務員供應廠商作業評選辦法」規定之配分十分高出甚多,且失之客觀、公允,評選項目與配分顯未盡平衡妥適,允有未當。
糾正案文又指出:退輔會所頒「病患服務員供應廠商評選委員會作業要點(範本)」與政府採購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不合,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之函文具體指明,惟該會卻仍遲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始予修正,作為因循消極,誠有可議,應切實檢討改進。又本案原得標廠商三奇醫院管理顧問企業社,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嘉義榮民醫院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依法終止契約,惟在無契約狀態下,該醫院仍要求該企業社繼續負責病患照顧,按本案病患服務員之招標與榮民病患之權益息息相關,該會洵應本於主管機關立場,積極督導嘉義榮民醫院,儘速依法辦理招標及訂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