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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六)日通過並公布「交通管理有關機關,未能妥善辦理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業務,影響人民權益,損害政府形象」案

  • 日期:91-02-2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六)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及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案。案由為:「交通管理有關機關,未能妥善辦理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業務,影響人民權益,損害政府形象。」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在執行、管理及制度等三方面,長期存在深刻問題,無法確保民眾權益,該署雖於八十八年前台灣省政府警政廳裁併後,即成立專案小組,積極推動及研擬具體改革措施,亡羊補牢,顯示解決問題之決心,亦有相當成效,惟仍屬計畫及試辦階段,尚未能全面落實,提升整體品質;中央警察大學及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對於員警之養成教育,未能結合各警察學系畢業學生,在現行體制下,皆有機會擔任交通警察職務或勤務,或本於職責執行部分交通警察工作之實務需求,而訂定妥適之教育政策及計畫,安排充分之交通專業課程;交通部關於行車事故鑑定制度等道路交通安全之權責事項,未盡策劃、督導與查核之責,均有缺失,亟待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