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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六)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交通部、交通部郵政總局儲金匯業局案。

  • 日期:91-02-2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六)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交通部、交通部郵政總局儲金匯業局案。案由為:「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儲金匯業局,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郵政儲匯連線作業異常,致大台北地區二百一十個郵政支局和五百餘台自動櫃員機無法作業,嚴重影響民眾進行提存款及匯兌等交易。」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本案五項缺失如后:
一、儲匯局之網路架構未能及早更新,系統版本更新轉換時程選擇不當,網管系統監控偵測工具未能即時發揮功效,均有未當。
二、郵匯局於異常發生後,未即邀請系統軟體維護廠商,召開責任檢討改進會議,作成正式紀錄,且雙方簽訂之維護合約內容,權責及賠償責任規定未臻明確,顯有疏失。
三、郵匯局資料中心人員之任用及培訓管道狹窄,現有人力漸呈老化,系統及網管人員問題尤為嚴重,應迅檢討改進。
四、郵政機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通報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盡妥適週延,緊急應變與通報體系紊亂,致實情未能立即上達;又各地郵局平日缺乏進行電腦連線作業異常時之離線人工作業程序演練,致遇大規模連線異常時,應變不及,嚴重失序。
五、郵政儲匯系統於近三年來,計發生連線作業重大當機者五次,其他小規模連線異常者七次,交通部未善盡監督考核之責,就郵政資訊作業相關問題,亦未定期察查並評估檢討,均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