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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武次、林委員鉅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案

  • 日期:91-02-2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武次、林委員鉅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對於所屬養護工程處辦理大直橋改建工程,長期無視工程用料取樣、送驗及檢驗程序之重要性,置任工程材料查驗作業過程草率疏漏、弊端叢生而遲未改善,且未善盡上級監辦督導機關責任,肇致工程規劃設計不當及施工品管、督導、材料查驗過程等諸多違失,嚴重影響工程品質及政府施政形象。」由該院送請台北市政府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養護工程處,未善盡職責,監督承包商落實鋼筋供料廠商製程檢查(驗廠)及自主品管取樣試驗程序,肇致供料廠商以中拉力鋼筋,混充高拉力鋼筋可趁之機,實難辭違失之咎;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各級施工督導單位,對於轄屬重大工程之督導查核作業流於形式,亦有怠失。
二、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長期無視工程用料取樣、送驗及檢驗程序之重要性,置任工程材料查驗作業過程草率疏漏、弊端叢生而遲未改善,顯未善盡防微杜漸之能事,確有違失。
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養工處委託辦理本案工程規劃設計,未能監督顧問公司縝密調查規劃,肇致P1橋墩基樁工程設計不當,亦未深切檢討追究顧問公司及所屬單位工程設計與圖說審核不周責任,實有失工程主辦機關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