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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六)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澎湖縣政府建設局、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案

  • 日期:91-02-2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六)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澎湖縣政府建設局、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案。案由為:「澎湖縣政府建設局興建『七美交通船碼頭第二期工程』,未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相關規定辦理,即擅自將浚挖淤土棄置於海洋,致使該工程衍生侵害九孔漁產之疑義;另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於接獲民眾陳情九孔大量死亡案件後,延宕水質採樣時間,且未立即檢驗九孔體內重金屬含量,亦未持續檢驗死亡九孔體內有無毒物成份,對於海拋污泥是否阻礙九孔鰓組織,亦未探討,且未追查九孔病變是否與濬挖淤土之海拋有關,該局未善盡防範漁病擴大之職責,前揭二機關涉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於九十年七月三日接獲民眾陳情九孔大量死亡案件後,雖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澎湖分所、台南分所,協助調查九孔死亡原因,惟遲至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方執行採樣,且該局未於第一時間檢驗九孔體內重金屬與有機物,亦未持續協調該所檢驗死亡九孔體內有無毒物成份,對於是否因海拋污泥,阻礙九孔鰓組織亦未探討,且未追查九孔病變是否與濬挖淤土之海拋有關,顯見該局未善盡防範漁病擴大之職責,顯有違失。
糾正案並表示:政府機關基於職責,本應依法行政,為必要之防範侵害九孔漁產之措施,然該局竟未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辦理,致生侵害九孔漁產之爭議,衍生公害糾紛,是有未當;另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於接獲民眾陳情九孔大量死亡案件後,延宕水質採樣時間,且未立即檢驗九孔體內重金屬含量,亦未持續檢驗死亡九孔體內有無毒物成份,對於海拋污泥是否阻礙九孔鰓組織,亦未探討,且未追查九孔病變是否與濬挖淤土之海拋有關,該局未盡防範漁病擴大之職責,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