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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1-03-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辦理「長壽抽水站新建工程(土建部分)」,事前未能確實鑽探、妥善規劃發包及開工之時程,事後未能有效掌握工期及確實評估地下連續壁及基樁施工方式、漠視結構安全,及未確實執行合約相關規定,肇致該防汛工程延宕未能按期竣工;又對於變更設計增減價款之情事,未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隨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查核,且未將工程變更設計施工預算書、圖送核;該處與原承商新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解約,未依工程合約規定,計算逾期損失,且以未奉核定之工程變更設計詳細表為基礎,類推核算退還履約保證金,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事前未能妥善規劃發包、開工之時程,事後未能有效掌握工期,及未確實執行合約相關規定,肇致該防汛工程延宕未能按期竣工,顯有違失。
二、 該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辦理本案工程設計時,未能確實鑽探,致發包後,始發現岩盤高程與原設計預估高程不符,衍生無謂爭議於先,嗣未確實檢討評估地下連續壁及基樁施工方式,漠視結構安全於後;又對於變更設計增減價款之情事,未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隨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查核,且未將工程變更設計施工預算書、圖送核,均有違失。
三、 該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與原承商新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解約,未依工程合約規定,計算逾期損失、切實檢討責任歸屬,或將承商違規事實移送主管機關懲戒。又該處以未奉核定之工程變更設計詳細表為基礎,類推核算退還履約保證金,顯有未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