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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黃委員武次、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教育部及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案

  • 日期:91-03-1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黃委員武次、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教育部及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案。案由為:教育部對於原國立藝術學院(現為台北藝術大學)設校選址及辦理校址用地變更之行政程序,顯有疏失;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興建游泳館,未切實執行都市計畫變更案之決議,且未有效維護管理,致發生邊坡坍滑之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又該校對於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所提鑑定報告之核可過程,確有規避責任之瑕疵等情。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教育部辦理原國立藝術學院設校選址及變更都市計畫之過程,未評估山坡地開發之可行性及有無斷層通過,顯見教育部對於新設學校,未作詳細之工址調查,僅以「山坡地環境優美、交通便利」為由,表達在該址建校之意願,並以「懇請行政院長指示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全力協助促成」之政策性方式,變更都市計畫,肇致該校建校迄今,因地質條件不佳等因素,業已發生四次災害,核其行政程序,顯有疏失。
二、 原國立藝術學院(現為台北藝術大學)對於該校游泳館之興建,未切實執行都市計畫變更案之決議,詳予調查地質是否鬆軟,有無崩坍之虞,及早期災害發生之災後處置欠嚴謹,且未有效執行維護管理之工作,致該校發生邊坡坍滑之災害,造成約一億二千五百萬元之重大損失,洵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