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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勤鎮、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雲林縣政府案

  • 日期:91-03-0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雲林縣政府案。案由為:「雲林縣虎尾地區農地遭鎘污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確實掌握稻穀檢驗時程,致污染稻穀流出;復未積極督導、協助雲林縣政府查處本案,造成國人疑慮不安;雲林縣政府未積極查處轄內稻米遭鎘污染情事,行事草率消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農委會迄未建立土壤污染及食用農作物檢驗配合機制,亦未研訂污染農地強制休耕補償原則及經費來源等,經核均有未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農委會於九十年四月間,依循往例,執行「農作物污染損害監測及協助損害調查計畫」,對雲林縣虎尾鎮進行水稻鎘污染監測。同年六月一日,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及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與雲林縣政府農業局,於虎尾鎮廉使里台灣色料廠附近,隨機取竹圍子段六八0號、北平段八三0號等四筆農地上之水稻,進行採樣,並由農藥所攜回,檢驗稻米中之鎘含量。本案因農藥所未能及時檢驗六月一日所採取之水稻樣品,遲至六月十三日方完成檢驗,致污染稻穀於檢驗完成前,即已採收出售,致增追查受污染稻穀流向之困難,並經媒體報導後,引起社會大眾疑慮與不安,其延遲檢驗及未能確實掌水稻採收時程之失,至臻明確。
  糾正案並表示:雲林縣虎尾地區污染農地中,北平段八三0號除稻米外,尚種植有結球白菜、小白菜及蕃薯等雜作,竹圍子段六八│四地號,則種植玉米。因目前農產品重金屬污染,僅稻米訂有管制標準(鎘含量0.五ppm),其他農作物則尚未訂定食品衛生管制標準,故均未進行檢測,顯未盡維護國人飲食安全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