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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郭委員石吉、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案

  • 日期:91-03-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郭委員石吉、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行政院就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虧損嚴重問題,遲遲未能針對其根本癥結,謀求具體改善對策或修正相關法令,因循拖延,造成國庫沉重負擔,顯有未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農保自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開始試辦,歷經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農保條例」)公布後之正式實施,迄九十年底止,年年發生虧損,其累計虧絀已高達新台幣九六一億餘元之鉅。依據「農保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即檢討虧損發生原因,如認為應調整保險費率時,應即依規定程序,予以調整。」本案,農保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前經就虧損原因加以檢討後,認為農保存在有保險費率長期偏低未予調整、保險費負擔比例不盡合理、保險給付過於優渥、投保條件太過寬鬆、投保資格審查不實,及被保險人無最高年齡限制等,諸多制度面與執行面之缺失,於七十九年至九十年間,先後多次函報行政院,建請就調整保險費率、修改法令等途徑,尋求農保財務結構之健全。然而,行政院卻未能針對問題癥結,提出針砭,妥予解決,均指示暫緩辦理或再行研議。致農保龐大之虧損,逐年由政府編列預算,足額撥補,不僅不符農保係社會保險應有之自給自足精神,亦將單一農民團體享有之特定利益,轉嫁予全民負擔,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行政院就農保虧損嚴重問題,遲遲未能針對其根本癥結所在,謀求具體改善對策或修正相關法令,卻一味規避拖延,造成國庫沉重負擔,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