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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四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案

  • 日期:91-03-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四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受理坤業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焚化廠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未依規定程序,報請前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會審同意,竟逕行核准,復對該公司申請焚化廠設置與逸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置灰渣掩埋場之關連性,未能審慎核處,肇致二開發案得以分批申請,規避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並完成用地變更編定;又該府辦理該焚化廠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審核作業,罔顧其建造執照時加註條件,並無視於空軍設管單位暫不宜核發之意見,執意核發該公司使用執照,置國防軍事與飛航安全於不顧,招致民眾嚴重抗爭,持續至今,斲傷政府形象至鉅,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興辦事業計畫審查違失部分:
(一)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政局)受理坤業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焚化廠興辦事業計畫及用地變更編定之審查作業流程,未依「臺灣省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規定,審慎辦理,竟擅予核准,洵屬未當。
(二) 坤業公司及逸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申請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已載明兩者之關連性,桃園縣政府竟認定二開發案為不同興辦事業,肇致二開發案分批申請,規避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而完成用地變更編定,該府審核不力,顯有重大違失。
二、違法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
(一)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受理坤業公司申請於軍事禁、限建管制區內,興建焚化廠,未依規定程序,先徵得軍事設管機關同意之前,即擅自違法核發建造執照並同意動工,顯有重大違失,前經該院糾正有案。
(二) 桃園縣政府續罔顧軍方暫不宜核發使用執照之意見,執意核發坤業公司使用執照,置國防與飛航安全於無物,涉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