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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不為申報及故意申報不實案件罰鍰額度標準表

  • 日期:91-04-09

  監察院院會本(九)日決議公布「財產申報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不為申報及故意申報不實案件罰鍰額度標準表」,該表內容為:
壹、 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或不為申報之處分額度如次:(單位:新台幣元)
一、 逾期在一星期以內補報者∣六萬元。
二、 逾期一星期,在二星期以內補報者∣七萬元至八萬元。
三、 逾期二星期,在三星期以內補報者∣九萬元至十萬元。
四、 逾期三星期,在四星期以內補報者∣十一萬元至十二萬元。
五、 逾期四星期,在五星期以內補報者∣十三萬元至十四萬元。
六、 逾期五星期,在六星期以內補報者∣十五萬元至十六萬元。
七、逾期六星期,在七星期以內補報者∣十七萬元至十八萬元。
八、逾期七星期,在八星期以內補報者∣十九萬元至二十萬元。
九、逾期八星期,在九星期以內補報者∣二十一萬元至二十二萬元。
十、逾期九星期,在十星期以內補報者∣二十三萬元至二十四萬元。
十一、逾期十星期,在十一星期以內補報者∣二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
十二、逾期十一星期,在十二星期以內補報者∣二十七萬元至二十八萬元。
十三、逾期十二星期,或迄未申報者∣二十九萬元至三十萬元。
十四、經審酌逾期申報之原因及其他情事,其情況特殊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
貳、 故意申報不實之處分額度如次:(單位:新台幣元)
一、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或金額不明者∣六萬元。
二、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一百萬元,在五百萬元以下者∣六萬元至八萬元。
三、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五百萬元,在一千萬元以下者∣八萬元至十萬元。
四、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一千萬元,在二千萬元以下者∣十萬元至十二萬元。
五、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二千萬元,在五千萬元以下者∣十二萬元至十四萬元。
六、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五千萬元,在一億元以下者∣十四萬元至十六萬元。
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一億元,在二億元以下者∣十六萬元至十八萬元。
八、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二億元,在四億元以下者∣十八萬元至二十萬元。
九、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四億元,在六億元以下者∣二十萬元至二十二萬元。
十、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六億元,在八億元以下者∣二十二萬元至二十四萬元。
十一、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八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二十四萬元至二十六萬元。
十二、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十億元,在十二億元以下者∣二十六萬元至二十八萬元。
十三、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十二億元以上者∣三十萬元。
十四、經審酌逾期申報之原因及其他情事,其情況特殊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