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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土木包工業之管理問題,張委員德銘、林委員鉅鋃提案糾正內政部。

  • 日期:91-04-0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內政部案。案由為:內政部長期以來,僅依該部本於職權所訂「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辦理,既無法律規定,亦未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越權將有關土木包工業得承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造價金額,明定於該辦法,通函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辦法規定辦理,並規定土木包工業得將專業項目「分包」專業營造廠商,除違反建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外,更嚴重侵犯法律授權而屬於地方政府之權責,核有嚴重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除指摘案由所列違失事項外,並指出:
一、 內政部於系爭函文中規定,土木包工業並得將專業項目「分包」專業營造廠商,核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相悖,且與工程實務不符。
二、 內政部於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及系爭函文明訂,土木包工業得承攬之造價金額,顯未探求相關法規之立法真義,自相矛盾,對該院詢問之說明,猶飾詞狡辯,殊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