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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昌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走私進口之米谷粉乙案,郭委員石吉提案糾正財政部關稅總局及高雄關稅局

  • 日期:91-04-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財政部關稅總局及高雄關稅局案。案由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處理紅昌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走私進口之米谷粉乙案,未依規定辦理密報登錄、結關退運等作業過程,嚴重損害政府及海關形象;關稅總局復隱瞞事實真相、曲意包庇屬員,未能本於權責,確實考核懲處,並有監督不周,處置延宕之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高雄關稅局機動巡查隊接獲檢舉案並經查獲,卻未即時向緝案處理組登錄,行政作業程序顯有違失。
二、關稅總局以本案檢舉電話籠統及時值深夜,無法調出報單查核為由,致未依規處理,猶以查緝人員處置妥適置辯,查與事實相悖,核有不當。
三、高雄關稅局未依規定辨理本案結關手續,作業程序顯有疏失。
四、本案未依規定,檢附國外發貨人證明文件,報備應屬無效,應依規議處,惟關稅總局卻未針對缺失加以檢討,復刻意曲解法令,欺瞞該院調查,嚴重怠忽職守,核有重大違失。
五、本案海關相關單位及人員未恪遵職守,嚴守分際,猶諉稱係法令疏漏,枉顧公權力之行使並斲傷政府形象至鉅,顯有違失。
六、高雄關稅局政風室主任李雲飛,未善盡政風主管職責,隱瞞事實並予包庇,遭檢察官起訴,其上級政風機構卻未依規查處,處置延宕,均有違失。
七、高雄關稅局局長張朝欽等人,與私梟交往過密及不當飲宴,違反法令規定,核有違失。
八、關稅總局未依規定,議處本案相關失職人員,未盡督導考核責任,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