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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花蓮縣政府農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經濟部工業局案

  • 日期:91-04-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花蓮縣政府農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經濟部工業局案。案由為:「花蓮縣政府農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八十三年受理花蓮區漁會於花蓮和平水泥工業區工業專用港興建影響範圍內,申請『專用漁業權』執照,涉有違失,經濟部工業局明知上開漁業權之申請與該工業專用港之興建並非相容,竟未於『花蓮縣沿岸專用漁業權漁業整體規劃計畫暨規劃結果圖』之公開閱覽期間,提出異議,上開機關涉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花蓮縣政府農業局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受理花蓮區漁會於花蓮和平水泥工業區工業專用港(以下簡稱專用港)興建影響範圍內,申請「專用漁業權」執照時,對其「專用漁業權」之使用,未加限制或附以條件,即轉請漁業局審查;漁業局明知專用港之興建,與「專用漁業權」之經營並非相容,對於該府農業局函轉之「專用漁業權」申請案,亦未加使用限制或附以條件,即核發「專用漁業權」執照予花蓮區漁會;工業局則於漁業局八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公告「花蓮縣沿岸專用漁業權漁業整體規劃計畫暨規劃結果圖」之公開閱覽期間,亦未提出異議,致花蓮區漁會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順利取得「專用漁業權」執照,自此漁民因恐慌專用港及和平火力發電廠營運後,對漁業產生之可能衝擊,導致兩造紛爭不斷,該三機關均涉有行政疏失。